自动消防炮火灾延续时间的详细介绍
条文內容(火灾延续时间的要求)
备 注
《高住户用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45-95(2005版)第7.3.3条
商业写字楼、展览会楼、办公楼、一类工程建筑的财贸金融业楼、图书管、书社,关键的档案资料楼、科研楼和高級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.00h计算,其他多层建筑可按2.00h计算。自动洒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.00h计算。
《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》GBJ16-87(2001版)第8.3.4条
居住小区、加工厂和丁、戊类库房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;甲、乙、丙类物件库房、易燃气体储罐和煤、焦碳室外堆放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;易燃性、易燃原材料室外、半室外堆放场(不包含煤、焦碳室外堆放场)应按6h计算;
甲、乙、丙类液體储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标准第8.2.6条的要求明确;
压缩天然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标准第8.2.7条
要求明确;自动洒水救火续延時间按1h计算。
GBJ16-87(2001版)第8.2.6条
甲、乙、丙类液體储罐冷却循环水续延時间,
应合乎以下规定: 一、浮顶罐、地底和半地下室固定不动顶立柱式罐、填土储罐和直经不超出20m的地面固定不动顶立柱式罐,其冷却循环水续延時间按4h计算。
二、直经超出20m的地面固定不动顶立柱式罐冷却循环水续延時间按6h计算。
GBJ16-87(2001版)第8.2.7条
三、压缩天然气的火灾延续时间,应按6.00h计算。
《车库、修停车位、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》
GB50067-97第7.1.15条 选用消防水池做为消防安全水资源时,其容积应考虑2.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室外消防水量总产量的规定,但自动洒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.00h计算,泡沫塑料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.50h计算;
《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98-98(2001版)第7.4.2条
总建筑面积低于3000m2的单建掘开式、矿坑、正宗人防设备消防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1.00h计算;总建筑面积超过或相当于3000m2的单建掘开式、矿坑、正宗人防设备消防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.00h计算;改造人防设备当有艰难时,可按1.00h计算;自动洒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.00h计算。
《城镇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》GBJ39-90第6.0.7条
消防水池的容积应考虑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水量的规定。甲、乙、丙类液體储槽和易燃性、易燃原材料堆放场的火灾延续时间,不可低于4h,其他工程建筑不可低于2h。 《水喷雾器灭火系统设计标准》GB50219-95第3.1.2条 固态火灾事故救火喷雾器時间为1h,液體火灾事故为0.5h,电气火灾为0.4h。安全防护水冷却時间许多于4h。